关键词:养老保障,社会保障,养老金
一、引言
如果以正式确立建立统一的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障制度,即1997年国务院正式颁布《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为起点,中国有明确目标模式的基本养老保障制度改革已经历经十余年,并取得初步的成效。基本养老保险像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一样,不仅是整体中国经济改革的必然要求和逻辑中的一环,还应用于劳动力市场改革的配套要求,起到了独特的为改革保驾护航的作用。但是,城镇基本养老保障制度的改革还远远没有完成,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该体系的覆盖率仍然十分低。根据《中国劳动统计年鉴》数据计算,2005年底,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75亿人,占城镇就业数量比例为55.2%。但是,由于现行的统计体系遗失了相当一部分非正规的就业人群,因此,按照这个口径计算的基本养老保障覆盖率,被大大高估了。根据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微观数据,我们可以估算出在不同就业口径假设下的城镇基本养老保障覆盖率(表1),从中可以看到,实际覆盖率比公布的统计数字要低得多。具体地讲,包括一部分再就业劳动者、因拆迁而失去土地的农民,以及绝大多数农民工在内的非正规就业者,迄今为止尚没有适当的养老保障制度予以覆盖。
2.该体系的社会统筹层次还较低。早在1998年,国务院就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向省级统筹过渡的改革任务,然而整整十年之后,目前全国仍有19个省份尚未实现省级统筹,许多地方甚至没有实现市级统筹。这不仅反映了改革的不到位,也反映了改革没有与市场经济体制良好衔接,因为统筹层次低就降低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可携带性,从而在劳动力流动性提高的情况下,使得转移就业地点的劳动者不能接续起保障关系。
3.作为该体系重要支柱的个人账户既不充实也不广泛。为了解决个人账户的空账问题,2001年开始在辽宁省,随后在吉林和黑龙江两省,先后进行了以作实个人账户为主要内容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之后,仅仅又有另外8个省市自治区进行试点,全国大多数省份还没有起步。然而,在试点省份把空账变为实账的同时,个人账户规模却大大缩小了。在辽宁的试验中,把个人账户的规模从相当于个人工资的11%降为8%,完全由个人缴费形成。原来规定的用人单位的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全部形成社会统筹基金。试点扩大到吉林和黑龙江两省时,个人账户的规模降到了只有5%。而在另外8个省份的试验中,则允许这个比例进一步降到只相当于个人工资的3%。而在没有进行试点的地区,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仍然实行混账管理,相互调剂使用,因而继续积累个人账户上的巨额空账规模。
养老保障制度表现出不完善和改革进程缓慢,固然与中国所采取的渐进性改革方式有关,但是在某种程度上也是由于改革的目标模式有其不尽清晰之处。虽然养老保障制度改革的目标模式早在上个世纪90年代后期就已经确立,但是只有在充分认识和考虑到人口转变特征、经济体制类型、公共财政性质和劳动力市场发育程度等一系列因素,并在制度设计中包含了上述因素之后,改革目标才能逐步清晰,改革步骤才能按照人们的期望推进。
二、政策抉择中面临的两难处境
中国的基本养老保障制度改革,是在双重的转型背景下进行的,即一方面是经济体制转型的过程,核心是从没有积累的、全国统筹和企业支付型的现收现付体制,转向地方统筹加部分积累型的社会化体制(随着辽宁等11个省份的试点,逐步转变为统筹加完全积累型体制);另一方面又伴随着不断加快的人口转变过程,即在经济社会发展和计划生育政策双重作用下,中国显现出迅速的未富先老趋势。这样一种复杂背景,为中国基本养老保障制度改革带来了一系列的矛盾或两难处境。
在经济社会发展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双重作用下,中国的人口转变已经达到一个新的阶段,即生育率下降到较低的水平,通常的共识是总和生育率只有1.7。作为人口转变的一个结果,劳动年龄人口的增长速度减缓,人口抚养比预期在2013年之后开始提高(图1)。这意味着,得益于劳动年龄人口增长快、比重高这样的人口结构,中国经济在很长时期所享受的充足劳动力供给和高储蓄率(即人口红利)即将消失。相应地,持续多年的高储蓄率也将逐渐降低。不仅如此,在人口老龄化加快的同时,中国正在经历着养老保障制度的重新建立,对养老金的需求数量格外巨大。由于无论采取怎样的养老保险制度,养老金的积累归根结底是一种储蓄,因此,人口红利的消失在创造出更高的养老金需求的同时,却同时导致养老金不足的问题更难解决,构成人口结构变化与养老金需求之间的矛盾或两难处境。
与此相类似的难题,则产生于中国现行的现收现付式养老保障制度。2006年全国养老保障基金收入为6309.7亿元,支出是4896.7亿元,历年累计节余仅为5488.9亿元,积累微不足道。然而,现收现付制是建立在劳动年龄人口比重高、人口抚养比低以及生产率高的基础上的,在生产率水平尚低,同时人口抚养比即将提高的条件下,这个制度的可持续性就值得怀疑了(蔡昉、孟昕,2004)。一般认为,由于预期寿命提高和生育率下降,不可避免地要求进行下列三种调整,或者从中寻找一个组合:(1)提高税收或强制缴费水平;(2)降低养老金水平;(3)提高领取养老金的年龄要求(Turner,2006)。
由于人口转变的因素和体制转轨产生的遗产成本,使得基本养老资金严重不足。至于解决的办法,一个是把统筹的负担加在企业身上,形成高缴费,另一个办法是通过试点,试图做实个人账户。在辽宁的试点中,在形成个人账户的同时,原规定的用人单位20%的缴费比例不变,但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全部形成社会统筹基金。这个缴费比例对于企业来说,是一个比较沉重的负担。长期以来,许多企业不与再就业职工和外来劳动力签订劳动合同,一个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规避基本保险缴费。在《劳动合同法》生效的情况下,这个负担将更加突出。因此,养老资金不敷使用所要求的缴费水平与企业的实际负担能力之间,也构成一对矛盾。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非正规部门或正规部门的非正规就业形式,对于城镇职工实现再就业和农民工就业做出了主要贡献。而这个非正规就业也导致社会保障覆盖率的降低,使工人得不到应有的社会保护。在这个意义上,就业扩大与社会保障也构成一对矛盾。
在世界银行(1996)发表《防止老龄危机:保护老年人及促进增长的政策》报告之后,中国基本接受了养老保险多支柱模式,即以社会统筹对应世界银行建议的强制性公共管理支柱,以个人账户对应强制性私营支柱,以企业补充性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对应自愿性支柱。选择养老保险的多支柱模式,主要出发点是为了解决单一支柱所能筹集的资金不足以满足实际养老保障的需要。然而,这里遇到的矛盾之处在于,现实中多支柱养老保障的实际运作,并不是相互补充的,而是彼此相伴随的。例如,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很长时间里根本就未能实行分账管理,而在做实个人账户试点中,虽然两者实现了分账管理,但是,实际中有前者才有后者,没有统筹缴费的话,个人账户也就无从谈起。”此外,只有在那些能够同时有统筹缴费和个人账户积累的企业,企业年金才可能建立;只有那些被纳入了统账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体系中的职工,企业年金才是可望可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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